(2014)白洮林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董萍、王诗雨、王路成、郝静文与任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萍,王诗雨,王路成,郝静文,任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林民初字第311号原告董萍。原告王诗雨,儿童。原告王路成。原告郝静文。被告任勇,年龄不详,个体业主,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萍、王诗雨、王路成、郝静文诉被告任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四原告不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 辉审 判 员 李志芳代理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瑞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