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白洮林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董萍、王诗雨、王路成、郝静文与任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萍,王诗雨,王路成,郝静文,任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林民初字第311号原告董萍。原告王诗雨,儿童。原告王路成。原告郝静文。被告任勇,年龄不详,个体业主,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萍、王诗雨、王路成、郝静文诉被告任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四原告不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 辉审 判 员  李志芳代理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瑞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