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奇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奇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43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如银,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贻彬,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家东,公司法律服务部经理。被执行人:丁奇连,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6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丁奇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奇连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奇连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丁奇连在银行有存款,另查明王益香与丁奇连系夫妻关��,王益香在银行有存款,此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丁奇连、王益香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6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