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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程敬霞与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敬霞,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繁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程敬霞,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唐建林,繁昌县繁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滕德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刘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敬霞与被告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程敬霞要求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敬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敬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敬霞负担。审 判 长  杜 林人民陪审员  高勇生人民陪审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 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