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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3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韩道东与郭祥宝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道东,郭祥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524号原告(反诉被告)韩道东,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伟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利涛、高广远,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郭祥宝,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亓东星,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黄立芹,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道东与被告郭祥宝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郭祥宝于2015年4月2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撤回反诉;原告韩道东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道东申请撤诉,反诉原告郭祥宝撤回反诉均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道东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郭祥宝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道东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郭祥宝负担。审 判 长  李裕辉人民陪审员  张炳华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娄焕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