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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克动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克动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59号罪犯李克动,山东省滕州市,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作出(2010)滕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克动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9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克动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克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克动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已履行罚金9000元。滕州市司法局于2015年2月10日出具(2015)滕司调评字04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李克动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未发现该犯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已履行罚金9000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克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