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桦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兆宾与封程程离婚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兆宾,封程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杨兆宾,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封程程,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兆宾与封程程离婚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原告封程程与被告杨兆宾离婚;二、婚生子由被告杨兆宾抚养,原告封程程从2013年2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育费260.00元,当年的抚养费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分两次给付,至子女独立生活止。三、夫妻共同债权20,000.00元(债务人于占江)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债权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其余150.00予以退回。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封程程欠申请执行人杨兆宾人民币10,000.00元。2015年5月15日给付6,000.00元(已付),从2015年6月1日起每月30日前偿还杨兆宾1,000.00元,至给付完毕止;2、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封程程承担。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还款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9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