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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重庆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万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万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198号原告重庆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6345-X。法定代表人王泽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渝,员工。委托代理人申宏浩,员工。被告郑万容,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宗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万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宗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宗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宗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元,��院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重庆宗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一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