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豹子与李国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豹子,李国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张豹子,男,1940年12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男,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欣,男,现年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豹子诉被告李国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豹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豹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豹子负担。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