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少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变、李某某与李中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变,李某某,李中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18号原告陈变,女,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原告李某某,男,200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武贺贞,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原告李某某的母亲)被告李中立,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陈变、李某某与被告李中立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年1月16日原告陈变、李某某以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中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变、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中立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变、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中立的起诉。审 判 长 黄 华审 判 员 黎爱香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一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