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宇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宇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景泰东四巷二号三楼301、302、303、304房。法定代表人林良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丽萍、郭若寒,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宇樑,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唐宇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宇樑自动履行义务,同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金融机构、房屋管理中心、车辆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城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丽贞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芬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