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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小兵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77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兵,绰号“队长”,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中专文化,原系个体户,住仙桃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李爱东、庞耀伟,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兵及辩护人庞耀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陈小兵和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在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四村上溪坊牌坊前路段,因赌三公的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期间,陈小兵持折叠刀先后捅伤被害人肖某某、陈某某、焦某某、高某某的腹部,高见状持木棍打伤陈小兵的头部和手部,后陈小兵驾车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报警后,随即前往厚街镇河田高速收费站将陈小兵抓获,并当场从陈身上缴获作案工具折叠刀1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被害人高某某、陈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焦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陈小兵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他接到小磊的电话后,驾车和陈某甲、阿杰去到白沙大道的鱼塘边。看到小磊和一伙男子在吵架,他上前和小磊打招呼,并和小磊站在一起。突然,一名男子(经辨认是陈小兵)右手拿匕首捅向一名站在他前面的男子,接着又捅向他的腹部,他腹部马上流血,他捡起地上的木棍打了陈小兵的头。之后小磊送他去医院。并辨认出陈小兵就是用匕首刺伤他腹部的男子,指认出案发地点。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6日21时许,他和五、六名男子在虎门镇白沙四村上溪坊165号202房一起赌博,陈小兵押了很多钱,结果庄家输了,另一名参赌男子就说发错牌,不算数。陈小兵要求赔钱,他就说发错牌是不算的。他刚说完,陈小兵就拿木凳子朝他头部打过来,他就跑出去打电话给陈文。有一辆白色小车过来,下来四名男子。不久阿文驾驶一辆红色小车过来,并叫他报警,他就打电话报警,并在路边等警察。陈小兵从房间出来后准备离开时,阿文过去拉住陈小兵不让走,陈小兵就用刀捅了阿文腹部一刀,他准备去扶阿文时,也被陈小兵捅了一刀。并辨认出陈小兵。3.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6日21时许,他和焦某甲在聊天时,听到鱼塘边有争吵声,就过去看热闹。一名男子(经辨认是陈小兵)从人群中冲出来,朝他的方向过来,在他没反应过来时就捅了他肚子一刀。并辨认出陈小兵就是用刀捅伤其腹部的男子。4.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他接到陈某某电话称在虎门镇白沙四村上溪坊牌坊与别人打架,他就叫陈某某先报警,然后他驾驶一辆酒红色小车过去。看到陈某某头部流血,和两个男子站在一起,正在打电话报警,他和陈某某等人一起等警察过来。当时陈小兵在离他们二三米的地方坐着,几分钟后,陈小兵突然拿刀向他们冲过来,首先捅了他腹部一下,接着捅了陈某某和陈某某的两个朋友,然后往镇口方向逃跑。并辨认出陈小兵就是用刀捅伤其腹部的人。5.证人顾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他在虎门镇白沙四村上溪坊165号202房的赌档上班,陈小兵玩了几把后和坐庄的陈某某吵起来,陈小兵用手机砸了陈某某的后脑,接着又用木凳砸陈某某的背部,他就将双方拉开,陈小兵就离开了。过了约10分钟,陈小兵回来叫陈某某赔钱,陈某某不肯,陈小兵拿出一把水果刀追陈某某,但没有追到。陈小兵回来时手里没有工具,后陈某某也回来。陈某某打电话叫肖某某、罗某过来,他打电话叫高某某带两个人过来,他对高说有人用刀捅他。陈小兵也叫了几个老乡过来。他们这边有陈某某、肖某某、高某某、罗某、焦某某和他,陈小兵那边有五六名男子。他们叫陈小兵赔医药费给陈某某,陈小兵不肯,并叫陈某某赔牌钱。双方谈不拢准备走时,肖某某拉着陈小兵,陈小兵就从身上拿出刀来捅了肖某某一刀,接着又捅了焦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高某某用棒球棍打了陈小兵的右手和头几下。陈小兵头部流血,后跑上一辆白色车逃跑了。他开车送高某某去医院,又打电话叫朋友拦截陈小兵,后也赶去拦截现场。陈某某是赌档的老板,他负责看场。并辨认出陈某某就是老陈,陈小兵就是队长,高某某就是白龙,焦某某就是小焦,肖某某就是阿文;指认出赌档的地点。6.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21时许,高某某说被人捅伤到了仁康医院,他和吕某某、小磊驾车去追捅伤高某某的人的小轿车,可能对方发现他们,就把车驶入高速路口里停在交警车旁,他们去拦着对方并报警,随后警车把他们都带回派出所。7.证人焦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在虎门镇白沙四村上溪坊165号的小巷看见两名男子吵架,其中一名男子说要砍另一名男子,后砍人男子追着被砍男子。后砍人男子拿匕首往回走,这时有一帮人在对面马路,砍人男子就走过对面马路。这时看到焦某某双手捂着下腹部,他跑过去看到有几名男子在打架,他就送焦去医院。8.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的一名安徽朋友“罗益”将陈某某送到医院抢救。9.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郑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高某某被捅伤,郑某某、吕某某先去追捅人的男子,他搭乘摩托车去到了厚街高速路口,不久就有民警到场。11.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姜某某、杨某某(被害人一方的朋友)的证言,证实参与抓获被告人的经过。1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他在白沙社区四村上溪坊听说陈小兵跟别人打架了,过去看到陈小兵坐在马路旁跟三四名男子说话。2分钟后有一辆小车停在路边,下来三四名男子,向着陈小兵走去,其中有人拿着棍子,并围住陈小兵,后陈小兵头部流血跑上车,他和刘某甲也跟着上车,对方用棍子打碎车玻璃。陈小兵开了一会后换由他开,陈小兵报警。他开到厚街高速时因水温高而停下,约10分钟后有约5辆车过来,他就把车开到交警车旁。约一小时后有民警到达现场。1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21时许,听说陈小兵和别人吵架,就和陈某乙一起到赌档。陈小兵对肥仔说下了3000元,要给一个交代。后他被妻子叫回档口。后看到又来很多车很多人,那些人拿着铁棍、砍刀等工具。他叫肥仔、小磊不要那样搞时,陈小兵和那些人打起来了。后陈小兵跑过来叫他送去医院,陈小兵当时头部流血,手里拿着一把刀,后上了他的车,他和陈某乙也一起上车。他换由陈某乙开车,去在厚街高速入口熄火了,那些人就追上来。交警叫对方不要动手,后有民警和医生过来,陈小兵把刀交给民警。1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听说有人打架后,在虎门镇白沙上溪坊牌坊路段时,看见约20名男子在争吵。十几分钟后看到陈小兵面部流血往外跑,一伙男子拿着长棍在追,陈小兵上了一辆小车开车走了,那伙男子将车后面的玻璃打烂。1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6日20时许,他和陈小兵在赌档赌三公时,陈小兵押了3000元后赢了,庄家说发错牌,二人就发生争吵,陈小兵在台面上的现金被人拿走了。他和在场人员将双方拉开,陈小兵就离开了,他也离开。几分钟后,肥仔打电话叫他叫陈小兵回来,他和陈小兵去到楼下时,陈小兵问庄家怎么解决。后陈小兵往外跑,因天太黑,他没看清谁追谁。并辨认出凌秀礼就是肥仔。1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2日11时许,他在白沙派出所遇到小磊,后小磊打电话说可以作证。17.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时他看到有几个人先后跑过他的铺,其中有人拿着刀,他不知道打架的情况,不能辨认那些人。18.证人余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时有很多名男子从其店铺旁的巷子跑出来,他在店内看铺,不清楚外面的情况。19.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7日零时许,他巡逻至厚街高速路口,看到一辆白色小车停在入口的路边,车上有三名男子,声称水温太高。十几分钟后过来几辆小车停在白色车后,白色车就开到警车旁,车上男子说后面车的男子要砍他们,后对方追跑起来。他拉响警报,叫那些男子不要打架,并向领导汇报情况。大约一小时后,民警过来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在现场时没有留意是否有刀,但有好多人拿了钢管、木棍。2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肖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焦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陈小兵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21.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伸缩棍上血迹、现场地面上血迹、陈小兵右手手背上血迹、陈小兵衣袖上血迹、折叠刀刀刃上血迹为陈小兵所留;折叠刀刀柄上擦拭物、伸缩棍柄擦拭物未检出人基因成分。22.管制刀具检验鉴定书,证实缴获的刀具属管制刀具。23.损坏汽车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证实涉案的别克牌小轿车毁损价格为1797.12元。2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四村上溪坊牌坊前路段的基本情况,其中在现场提取断开的伸缩警棍1支。25.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公安接报称有四名男子在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四村上溪坊165号门口被人用刀捅伤,涉嫌男子在厚街镇河田高速收费站被截停,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赴现场抓获陈小兵。26.调查函、证明,证实陈小兵的原籍身份情况及无前科。27.扣押清单、物品照片,证实从陈小兵处扣押折叠刀1把,在现场提取伸缩警棍1支。28.小车照片、汽车维修结算单,证实陈小兵驾驶的白色别克牌小轿车的后排左右车窗、后挡风玻璃均被打烂,及其维修情况。29.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陈小兵及多名被害人受伤的情况。30.求情书,证实杨某甲等57个人签名捺印,称是陈小兵的邻居、街坊及朋友,陈小兵在居住期间,能友善待人,在经济上帮助困难邻里及不认识的人,对人好,希望能从宽处理。31.被告人陈小兵的供述、辩解及辨认、指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6日21时许,他到老板(经辨认是陈某某)、小磊、肥仔经营的赌场赌三公,当押注3000多元赢了时,陈某某说发错牌,不算数,他就和陈某某吵起来。陈某某趁其他赌客将他们拉开时逃跑了,他就向小磊赔钱,小磊态度恶劣,不肯赔。后来了几辆小辆,下来七八名男子将他围住,陈某某向那几名男子打招呼后,那几名男子就从车上拿出铁棍、刀等围着他打,他捡走从一名男子身上掉下的小刀到处乱刺,然后跑上自己的车,跟站在车旁的陈某乙、刘某甲说被人打伤了,后他们开车逃跑。在路上打110报警说被人打伤了,后向一辆警车求助。对方车辆追上他时有几名男子拿刀将他们围住。辩解是正当防卫,是在对方很多人围殴他的情况下捡起小刀乱刺对方。并指认出案发现场和作案工具,辨认出陈某某就是老板。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小兵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陈小兵提出,1、他与陈某某叫来的人没有仇恨,没有伤害对方的理由,他是在逃跑过程中捡起对方掉了的刀乱刺,不清楚有没捅伤了人,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他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小兵是在遭受到围殴时出于自卫才刺伤被害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2、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4、被告人在本案中也被打伤,也是受害人;5、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有悔罪表现,没前科,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家庭状况困难。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且上述证据互有关联,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陈小兵持械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小兵与被害人肖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向肖赔偿了7万元,肖对陈小兵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撤诉;被害人高某某也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陈小兵谅解。该事实有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撤诉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兵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小兵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本案有被害人高某某、陈某某、焦某某、肖某某指证被被告人陈小兵用刀捅伤,证人顾某证明陈小兵用刀分别捅伤四名被害人的具体经过,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四名被害人均多处受伤,及证人焦某甲、刘某甲等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小兵因赌博问题而持刀先动手连续捅伤几名被害人的犯罪事实。鉴于被害人一方因不按“赌博规矩”支付赌款而引起纠纷,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但并非重大过错。被告人归案后否认主动用刀捅伤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不认罪,故不构成自首。综上,被告人陈小兵提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第1、2、3点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基本属实,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小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茂华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姣姣第9页共10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