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曹炳敖与辛苏玲、孙少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学林,乔新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李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姚学林,男。委托代理人唐喜政,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乔新江,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廉文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翔,男。委托代理人王秀鹏,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姚学林良与被告乔新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三门峡中支)、李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郭爱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学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喜政,被告乔新江、太平洋财险三门峡中支委托代理人陈瑞、李翔委托代理人王秀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学林诉称:我是豫MS31**号轿车的所有人。2014年10月3日9时40分,被告乔新江驾驶豫MM88**号轿车沿黄河路同西向东行驶至宏远市场门前变道时,与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被告李翔驾驶的豫MS31**号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乔新江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李翔负次要责任。经鉴定,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车辆损失为5660元。据了解,肇事车辆豫MM88**的所有人为被告宜肇林,该车辆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因此,该两被告应对我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220元及利息100元(自2014年10月3日起暂计算至2014年12月3日,此后的利息仍要求偿付,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共计:732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三门峡中支在保险承包范围内对我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乔新江辩称:签事故认定书时双方已经口头协商好了,都不用去4S店修理,各自交强险就够了,不用我额外花钱,否则我不会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被告太平洋财险三门峡中支公司辩称:按事故责任划分,我们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过部分不予赔偿。被告李翔辩称:按事故责任认定书,我们在超过交强险范围的30%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姚学林是豫MS31**号轿车车主。2014年10月3日9时40分许,乔新江驾驶车牌号为豫MM88**号轿车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宏远市场门前变更车道时,与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李翔驾驶的豫MS31**号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乔新江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李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三门峡市正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2014年10月9日出具2014年第1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豫MS31**号轿车总损失为5660元,姚学林支付评估费280元。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3日出具发票,载明配件及工时5660元,施救费200元。原告姚学林提供三门峡妇科医院的证明,证实其处理交通事故请假7天,扣发工资700元,提供三门峡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发票46张,证明交通费370元。姚学林起诉的车主为宜肇林,庭前撤回对宜肇林的起诉。另查明:豫MM88**号轿车在太平洋财险三门峡中支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3月4日零时至2015年3月4日24时止。豫MM88**号轿车登记车主是宣肇林。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次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豫MM88**号事故车辆在太平洋财险三门峡中支投有交强险,乔新江驾该车造成姚学林车辆受损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乔新江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交强险责任限额,对原告姚学林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修理费:因有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正规发票5660元,本院予以支持。2、施救费:因有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正规发票200元,本院予以支持。3、鉴定费:车辆维修费用较低,可以直接修理,无需在维修前进行评估,该费用属于扩大损失。4、交通费:原告提供的出租车发票连号,本院酌定支持100元。5、误工费:原告仅提供三门峡妇科医院出具的证明,未提供工资表予以印证其误工情况,故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各项合计5960元。太平洋财险三门峡中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剩余3960元,由被告乔新江负担70%即2772元,李翔作为豫MS31**号轿车的驾驶人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李翔应负担30%即11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姚学林2000元。被告乔新江赔偿原告姚学林各项损失合计2772元。三、被告李翔赔偿原告姚学林各项损失合计1188元。四、驳回原告姚学林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学林负担5元,被告乔新江负担15元,被告李翔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