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立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桂珍、傅宗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桂珍,傅宗玉,梁永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立行初字第1号起诉人郭桂珍,女,194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起诉人傅宗玉,男,194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起诉人梁永照,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郭桂珍、傅宗玉、梁永照的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处理东兰县花香乡人民政府不处理刘干等人强行耕种起诉人已种上玉米的土地;请求法院处理东兰县花香乡人民政府不办理起诉人的自留山山林权证的行政行为;请求法院处理东兰县花香乡人民政府侵犯起诉人人身权的行政行为;请求法院处理东兰县花香乡人民政府侵犯起诉人的不动产的行政行为;请求法院处理东兰县花香乡人民政府不给起诉人郭桂珍的儿子迁户口回原籍的行政行为。经审查,本院认为,1、关于对起诉人请求法院处理东兰××花香乡人民政府不处理刘干等人强行耕种起诉人已种上玉米的土地的问题,起诉人称其在广西××县花香乡有承包土地,现被刘干等人强行占用,由于起诉人没有提供其申请东兰××花香乡人民政府履行保护起诉人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及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材料,而且即便起诉人能提供上述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起诉人应向广西××县花香乡人民政府所在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对此无管辖权,如起诉人认为刘干等人侵犯其土地民事权益,可依照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关于对起诉人请求法院处理东兰××花香乡人民政府不办理起诉人的自留山山林权证的行政行为的问题,因起诉人诉称的土地山林位于广西××县花香乡,起诉人请求东兰××花香乡行政机关办理有关山林权属证属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如起诉人认为其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起诉人可向东兰××花香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纠纷不属我院管辖,本院对此无管辖权。3、关于对起诉人请求法院处理东兰××花香乡人民政府侵犯起诉人人身权的行政行为的问题,由于起诉人没有提供东兰××花香乡人民政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可能侵犯起诉人人身权的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该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对此不予受理。4、关于对起诉人请求法院处理东兰××花香乡人民政府侵犯起诉人的不动产的行政行为的问题,由于起诉人诉称的不动产(土地)位于东兰××花香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关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起诉人可向东兰××花香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对此无管辖权。5、关于对起诉人请求法院处理东兰××花香乡人民政府不给起诉人郭桂珍的儿子迁户口回原籍的行政行为的问题,户口迁移属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起诉人可向东兰××花香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法院提起相关行政诉讼,本院对此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郭桂珍、傅宗玉、梁永照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庆荣审 判 员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