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五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润霞与揣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霞,揣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168号原告刘润霞,女,1972年生。委托代理人刘玉瑞,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揣志东,男,1970年生。委托代理人薛青,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刘润霞与被告揣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史正威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润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瑞、被告揣志东的委托代理人薛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润霞诉称:因被告揣志东做生意向我借款90000元,约定借期六个月,月息2分,并为我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我多次讨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无奈,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揣志东归还我90000元及利息。被告揣志东辩称:2014年8、9、10月每月分两次偿还6600元,共计偿还原告19800元。2014年农历12月28日还曾经偿还其2000元。原告刘润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借条一张。证明揣志东于2014年7月6日借刘润霞9万元的事实。2、存款凭条2份。证明揣志东于2014年7月6日借刘润霞15万元,偿还6万元以后还剩余9万元,并为刘润霞出具借据一张。被告揣志东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存款凭条六张。证明被告揣志东分六次偿还原告刘润霞1980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揣志东对原告刘润霞提交的证据1本身无异议,被告已经分月给原告偿还过。对证据2认为和本案无关,应以借据为准。原告刘润霞对被告揣志东提交的证据认为户名是刘润霞的三张凭条本身无异议,但偿还的是150000元的利息,另外三张与本案无关。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润霞提交的证据1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揣志东予以认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揣志东提交的证据中的户名为原告刘润霞的三张凭条,对其真实性原告无异议,能够证明被告揣志东曾偿还给原告刘润霞9000元。对于其他证据,原、被告均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庭审调查和上述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7月6日,被告揣志东向原告刘润霞借款90000元,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2014年8月6日、2014年9月6日、2014年10月6日,被告揣志东分三次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偿还原告刘润霞共计9000元。2014年腊月,被告揣志东偿还原告刘润霞2000元。后双方因该笔借款的偿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刘润霞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揣志东向原告刘润霞借款,有借条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揣志东应向原告刘润霞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的借款未明确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故应认定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因该笔借款系不定期无息借贷,故被告揣志东曾经偿还给原告刘润霞的11000元,应从本金中予以扣除。原告刘润霞要求的利息应从其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虽然原告刘润霞主张双方借款金额原为150000元,经偿还后剩余借款为90000元,并且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借期为半年,但是被告揣志东予以否认,且原告刘润霞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于原告刘润霞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虽然被告揣志东主张,其曾向原告刘润霞丈夫高志某的账户中汇入10800元,用于偿还该笔借款,但是因其双方还有其他经济来往,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偿还的10800元用于偿还该笔借款,故对于被告揣志东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揣志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润霞人民币7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4月17日开始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润霞负担125元,由被告揣志东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正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