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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谭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小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凯,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农庄大道殷家墩社区党员群众活动大楼。法定代表人:史明辉。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4,3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