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上海禾丰饲料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凯润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禾丰饲料有限公司,宜兴市凯润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商初字第0577号原告上海禾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嘉行公路2555号。法定代表人张创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红兵、强志勤,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凯润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志泉村。法定代表人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禾丰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丰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凯润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勤芬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禾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强志勤、被告凯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禾丰公司诉称:双方系长期业务合作单位,其向凯润公司供应饲料。截止2015年2月1日,双方对账确认凯润公司尚欠货款147448元。其经多次催要未着,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凯润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47448元,承担该款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凯润公司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因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禾丰公司长期向凯润公司供应饲料。2015年2月1日双方对帐,凯润公司确认截止2015年2月1日欠禾丰公司货款147448元。后因凯润公司未付款,禾丰公司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企业往来询证函及本院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禾丰公司与凯润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禾丰公司向凯润公司供货后,凯润公司未及时付清货款,责任在凯润公司,所欠货款应予偿付,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禾丰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宜兴市凯润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海禾丰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47448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49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凯润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禾丰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凯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禾丰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