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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白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图县永庆乡弘益供热有限公司与于春明供热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安图县永庆乡弘益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法定代表人:韩玉新,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玉国,该公司职员。被告:于春明,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永庆乡弘益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永庆乡弘益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永庆乡弘益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凤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