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立民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柯桑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桑琴,山西振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立民终字第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桑琴,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浦镇凤翔村墁头**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振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6号5幢1单元2701号。法定代表人林能洪,经理。上诉人柯桑琴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振天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00157号驳回柯桑琴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辩称,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柯桑琴2014年4月23日出具的承诺书中关于管辖法院的承诺,及被上诉人山西振天能源有限公司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可视为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管辖法院。依据该约定,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寇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