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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岔路信用社与迟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岔路信用社,迟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岔路信用社,住所地:临清市八岔路镇。负责人穆治国,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迟勃,男。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迟勃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