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夏意轴承有限公司与骆华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夏意轴承有限公司,骆华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夏意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延涛。被执行人骆华丰。原告无锡市夏意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华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骆华丰支付给原告无锡市夏意轴承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56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从2014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此条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告骆华丰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无锡市夏意轴承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骆华丰现已去向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无果。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骆华丰名下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查询,无被执行人骆华丰名下房产信息;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骆华丰相关执行信息(已将被执行人骆华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助理审判员 董 巍助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夏意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锡通村汇坚国际五金机电城1层1503号。法定代表人杨延涛,总经理。被执行人骆华丰,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杨望村5-53号。原告无锡市夏意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华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骆华丰支付给原告无锡市夏意轴承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56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从2014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此条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告骆华丰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无锡市夏意轴承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骆华丰现已去向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无果。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骆华丰名下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查询,无被执行人骆华丰名下房产信息;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骆华丰相关执行信息(已将被执行人骆华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建敏助理审判员董巍助理审判员金宏刚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