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6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密市程佳橡胶有限公司与潍坊龙马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程佳橡胶有限公司,潍坊龙马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673-1号原告高密市程佳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阚家镇双羊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强,经理。被告潍坊龙马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阚家镇双羊社区驻地。法定代表人陈杰,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程佳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龙马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潍坊龙马橡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东方红牌叉车一辆、250千瓦变压器一台、锅炉一台、挤出机一台、全自动成型机一台。查封期限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