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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方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方某,农民。被告周某甲,农民。现在广东番禹监狱服刑。原告方某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方某诉称,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2011年,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广东番禹监狱服刑。现原、被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被告周某甲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一个,取名周某乙。2011年,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广东番禹监狱服刑。2015年3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被告表示同意。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多份证明、结婚证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经恋爱后登记结婚,但因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犯罪而被判刑,且刑期过长,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方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二、子女抚养周某乙,女,2001年2月26日出生,由原告方某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原告方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费后,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晓华审 判 员  龙永雷人民陪审员  许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胥方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