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破(预)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破(预)字第2-1号申请人: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淳。申请人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富阳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现为89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安装铁塔;通信工程施工;货物进出口。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清泉施家3号。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提交的破产清算文件显示,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大量案件被起诉至法院且进入执行程序,并且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富阳分局,住所地在杭州市富阳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了企业法人性质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权利,故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方新平审判员 蒋 明审判员 高开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