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沈珠浩与胡立权、胡亚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珠浩,胡立权,胡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303号申请执行人:沈珠浩。被执行人:胡立权。被执行人:胡亚娟。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219号沈珠浩与胡立权、胡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胡立权、胡亚娟应支付申请人沈珠浩借款120000元及判决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3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沈珠浩如发现被执行人胡立权、胡亚娟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