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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沈珠浩与胡立权、胡亚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珠浩,胡立权,胡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303号申请执行人:沈珠浩。被执行人:胡立权。被执行人:胡亚娟。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219号沈珠浩与胡立权、胡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胡立权、胡亚娟应支付申请人沈珠浩借款120000元及判决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3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沈珠浩如发现被执行人胡立权、胡亚娟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