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大全与玉环县中鹭机械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全,玉环县中鹭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786号原告:赵大全。被告:玉环县中鹭机械厂(普通合伙),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渔岙村北山脚。法定代表人:林贤梅,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大全与被告玉环县中鹭机械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玉环县中鹭机械厂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