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忠华、刘玲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忠华,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靖西县新靖镇城东路819号。法定代表人黄国锦,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忠华,居民。被执行人刘玲,居民。本院在执行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忠华、刘玲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1)靖民一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直接履行义务。经对被执行人进行思想动员工作,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县人民法院(2015)靖执字第113号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