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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081号原告杨某某,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女,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X位,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沙 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