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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无锡佳稳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佳稳机电有限公司,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无锡佳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5-1-2501。法定代表人吴兴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勇,北京衡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韩明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敬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忠勤,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佳稳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稳公司)与被告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稳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世平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佳稳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世平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佳稳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后收取988元,由原告无锡佳稳机电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殷婉璐人民陪审员  张义全人民陪审员  高益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艳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