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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高伟诉武丕雄、赵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立字第00001号起诉人:高伟、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4日,佳县邮政局家属楼。起诉人高伟与被起诉人武丕雄、赵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间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人称:被起诉人武丕雄于2013年2月4日向起诉人高伟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1%,由被起诉人赵兴平担保,未约定借款期限(2011年5月18日钱打入指定账号,后被告结息后重新出具借据)。后经催要,被起诉人于2013年7月24日归还借款10万元,于2014年3月11日归还借款4万元,于2014年9月15日给付利息1万元,后起诉人多次向被起诉人催讨,被起诉人至今再分文未还,故请求佳县人民法院判令被起诉人支付16万元借款及利息,以及已还14万元所剩利息1160元。被起诉人赵兴平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高伟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武丕雄归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借款利息。起诉人虽于2011年5月18日给被起诉人在指定王霞的账户内转款30万元,但于2013年2月4日清偿部分利息后,二被起诉人又重新给起诉人出具了借条,应视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重新签订了新的借贷合同。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被起诉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所属辖区,故本案本院无管辖权。起诉人应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高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