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兰某某诉况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况某某,郑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814号原告:兰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况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郑卫平,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况某某、郑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与曾九大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有关,需等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荣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