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执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辉县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与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1499号申请人辉县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安厂长。被执行人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辉县市文昌大道76号。负责人武志军,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辉县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辉县市汽车修配厂依据生效的(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修理费406000元及利息,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一审诉讼费8000元、二审诉讼费9631元、执行费823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案款15万元,余款正在逐步履行中。因该局经费有限,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