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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金龙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金龙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34号罪犯孙金龙(曾用名孙加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峄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金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4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金龙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专项表扬一次,嘉奖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金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专项表扬一次,嘉奖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金龙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已履行罚金9000元。该犯被山东省滕州监狱医院诊断为右手尺神经损伤或尺神经、正中神经损伤。兰陵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3月18日出具了兰陵司评字(2015)第02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孙金龙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该犯对所居住社区无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已履行罚金9000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该犯右手尺神经损伤或尺神经、正中神经损伤,对生活、学习、劳动产生一定的影响,假释时可适当放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金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