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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崔青君与大通县汇宇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全永新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崔青君,男,汉族,1953年11月14日生。被执行人大通县汇宇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全永新,男,汉族,1960年5月6日生。崔青君与大通县汇宇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全永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大通县汇宇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崔青君欠款1206520元,并承担利息25300.80元。二、被告全水新对上述欠款中的55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6559元。由被告大通县汇宇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565元,崔青君负担9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通县汇宇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通县汇宇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全永新银行账户存款1267859.66元(不含逾期利息),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小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