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游海与被告冯浩强、唐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海,冯浩强,唐玉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668-1号原告:游海。被告:冯浩强。被告:唐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海与被告冯浩强、唐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冯新平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奇公路25号2区6栋2-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186345号)的房产。案外人游永涛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奇公路25号3区6栋1-102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乌市东山区字第002773**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冯新平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奇公路25号2区6栋2-5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1863**号)的房产手续;二、依法查封游永涛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奇公路25号3区6栋1-1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乌市东山区字第002773**号)的房产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古丽加克热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