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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执字第7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刘伟国与臧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国,臧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浦执字第7411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黄浦执字第7411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国,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臧飚,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刘伟国与被告臧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787号民事调解协议确认:被告臧飚应给付原告刘伟国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8617元。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臧飚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刘伟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臧飚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787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张存良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雁云审判长  郝颖审判员  郝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