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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银生与李少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生,李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李银生。被执行人李少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邯市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执行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邯市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金良审判员  王俊涛审判员  张颖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芦亚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