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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贵洲与王松斌、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贵洲,王松斌,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庐江县钟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张贵洲,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塘沽区。被申请人:王松斌,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霞浦县。被申请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郑生团,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庐江县钟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贵洲与被申请人王松斌、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庐江县钟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贵洲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对庐江县荣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荣光权的到期债权60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贵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对庐江县荣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荣光权的到期债权600万元(即被申请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公司持有的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庐江县荣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荣光权而获得的股份转让金),庐江县荣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荣光权不得对被申请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夏泽群审判员  潘国兴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海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