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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夏宏俊与吴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夏宏俊。被执行人吴金华。夏宏俊与吴金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0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吴金华归还申请执行人夏宏俊借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付给申请执行人)。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金华除农村居住房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中,被执行人除农村居住房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或证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02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立峰审 判 员  孙 斌助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