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雷林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443号罪犯雷林,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温苍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林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被告人雷林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07月18日以(2013)浙温刑终字第6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雷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林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05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