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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朱刚贤、王丽芳与冯忠良、史美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刚贤,王丽芳,冯忠良,史美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262号原告朱刚贤。原告王丽芳。委托代理人徐星梅(代理上述两原告),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伟琪(代理上述两原告)。被告冯忠良。被告史美琴。原告朱刚贤、王丽芳与被告冯忠良、史美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刚贤、王丽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刚贤、王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朱刚贤、王丽芳负担。审判员 杨 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