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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昌朗、林小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昌朗,林小霞,黄友妹,董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绍丁。被执行人张昌朗。被执行人林小霞。被执行人黄友妹。被执行人董美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昌朗、林小霞、黄友妹、董美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昌朗、林小霞、黄友妹、董美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张昌朗缴纳执行款1000000.00元及利息失;二���被执行人林小霞、黄友妹、董美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很财产保全费12503.00元,执行费12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昌朗、林小霞、黄友妹、董美银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昌朗、林小霞、黄友妹、董美银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房产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龙威商城11幢702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友妹名下,现因另案被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中;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威龙商城8幢201室房屋,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威龙商城9幢102室、104室、105室、106室、107室、108室、109室、110室、111室、112室房屋,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威龙商城11幢106室、107室、108室、109室、110室房屋及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长运大厦102室房屋均登记在被执行人董美银名下,均抵押给银行且���本院查封,申请人暂不申请执行。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车牌号为浙C×××××迷你牌小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董美银名下;车牌号为浙C×××××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小霞名下;车牌号为浙C×××××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昌朗名下,上述车辆均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友妹名下房产因另案正在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董美银名下房产均抵押给银行且被本院查封,申请人暂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昌朗、林小霞、董美银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昌朗、林小霞、黄友妹、董美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节富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黄节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