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一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付洪军与伊锡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洪军,伊锡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252号原告:付洪军,男,43岁。被告:伊锡金(曾用名伊锡余),男,5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洪军诉被告伊锡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付洪军负担。审 判 长 孙 钰人民陪审员 王广纯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