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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一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付洪军与伊锡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洪军,伊锡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252号原告:付洪军,男,43岁。被告:伊锡金(曾用名伊锡余),男,5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洪军诉被告伊锡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付洪军负担。审 判 长  孙 钰人民陪审员  王广纯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