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新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新民初字第93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