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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新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新民初字第93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