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占继军与惠州市兴惠工贸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继军,惠州市兴惠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98号原告占继军,男,汉族。被告惠州市兴惠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占继军诉被告惠州市兴惠工贸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占继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继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继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原告已预交6270元,原告多预交诉讼费6170元可以向法院申请退回),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2180元,共计2280元,由原告占继军负担。审 判 长 卜 健审 判 员 邓继荣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伟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