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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茶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某献与陈某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献,陈某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茶民初字第32号原告黄某献,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花,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了原告黄某献诉被告陈某花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献以为了保持家庭完整、和睦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献以为了保持家庭完整、和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献负担。审判员  江启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广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