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乔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娇,淮安市晨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乔娇。被执行人淮安市晨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盐河街。法定代表人许开钱,该公司总经理。乔娇与淮安市晨星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淮安市晨星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拖欠申请执行人乔娇的工资款人民币11150.9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本院另案查封的用于生产服装的机器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姚向东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东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