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丰执字第0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邹霞与潘妍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霞,潘妍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丰执字第00003-5号申请执行人邹霞。被执行人潘妍妍。原告邹霞与被告潘妍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钟祥丰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潘妍妍名下账户内存款30000元。执行员 阳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宣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