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许建德与宗学刚诉前裁定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建德,宗学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许建德,男。被申请人宗学刚,男。本院于2015年04月15日作出(2015)巴民保字第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申请人许建德在法定期限30日内没有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许建德提供担保的周玉军所有的位于哈密市××路东侧××小区20﹟-*号门面房的保全;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宗学刚所有的新lj37*号轻型普通货车的保全。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