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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法执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诈骗)一案罚金执行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法执字第1068号彭某某(诈骗)一案,本院(2015)旌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已将该判决内容中财产刑(罚金)部分,移送本院执行庭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某某已向本院缴清全部罚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44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刑初字第99号判决内容中财产刑(罚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云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玲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