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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民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民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上诉人任某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湖吴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任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正常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任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