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民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民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上诉人任某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湖吴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任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正常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任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源:百度搜索“”